非法使用港口岸线将处高额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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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2:30 江南都市报 | |||||||||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宋光亚、实习生刘君报道:昨日,记者从南昌港获悉,《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 正式实施,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 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按规定,建设港口设施依法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申请书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交通 管理部门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 无船舶证书的船舶组织装卸作业,并且及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性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