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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受理首宗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5:1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请‘宁永盛6’轮优先权人到我院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2006年4月21至23日,广州海事法院在媒体上连续刊登这样一则公告,这是该院受理的第一宗船舶优先权催告案。有了这样的公告,60日公告期限届满,如果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法院将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这将意味着 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扣船还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6年来,船舶交易千万条,广东为何现在才有这个“第一”,笔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广州海事法院余晓汉法官告诉笔者,二手船在交易之前,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运营,运营过程中,船舶有可能债务没有完全了结,欠了船员很多工资,在外面也负了很多债,而卖主在卖船时,却没有告诉买主。债权人知道船舶易主后再找债主,债主或者躲了起来,或者称债务随船舶转移,于是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扣船拍卖还债,买主成了“冤大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满60日后,债权人不得对买船人和转让的船舶行使权力”的规定,旨在保护买船人的权益,是买船者的护身符。

  余法官说,这种法律程序在国际上早已普遍实行。但是在我国,这一规定基本没有执行。国内水运最发达、二手船舶交易量最大的广东省,6年来才有第一宗。究其原因:从法院来说,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强制性,买主不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无权要求人家来做。买卖双方也无须向法院报告船舶买卖的事。买主为什么不“洗船”呢?一是众多船舶买主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优先权催告这一法律规定。二是有些买主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中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就消灭。有些买船人嫌麻烦,怀有侥幸心理,认为拖一拖就了事。(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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