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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5:14 公安部网站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工作任务,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

  一、依法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通行安全

  合理调整警力,精简机关,充实公路交警中队,将现有勤务部署从国道、省道向县道和乡村公路延伸。继续发挥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的作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重点检查客车载客、车辆轮胎、行驶证检验记录、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准驾记录等,确保车辆、驾驶人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开展对超速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要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完善限速交通标志设置,在国道、省道等主要线路设置流动测速点,规定测速时间。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营运车辆超速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加大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客运车辆驾驶人休息点,对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依法责令驾驶人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对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要依法处罚,责成、监督车主或者驾驶人转运超载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不能消除超员违法行为的,不予放行。对一年内累计两次超员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通报交通部门责令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或者一次超员50%以上的,要通报交通部门,建议责令所属企业对其予以调离岗位或者解聘处理。

  深入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专项整治。采取入户排查、上路检查等形式,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同时,采取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牌证。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6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以客运车辆为重点的集中报废行动。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格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行为。会同交通、工商、教育等部门对农村地区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中小学门前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清除违法占道的集贸市场。

  二、严格驾驶人考试和培训监督,提高驾驶人素质

  改进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提高考试难度,加强对考试内容和程序的监督管理,在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临危处置措施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急救、自救知识等内容,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以及发生事故后减轻伤害后果的能力。

  加强对大型、中型客车驾驶人的管理。对申请大型、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记录的,不予受理。对近3年有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建议交通部门不予准许参加客运从业资格考试。

  加强对驾驶人培训的监管。对培训质量差、驾驶人交通肇事严重的驾校,暂停对其学员的考试工作,并建议交通部门予以停业整顿,督促整改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和其他形式的培训班。

  三、严格机动车安全管理,改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建立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6月底以前,要对所有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逐车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动态情况。

  会同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制动、转向、轮胎及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对安全状况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

  严格落实重型、中型货运车及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并在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时严格把关。

  四、严格排查危险路段和客运线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会同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并建立危险路段的基础台账,分析查找各危险路段的成因。6月底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治建议,确定年内完成的整治任务和省、市、县级督办整治的危险路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排查的危险路段及其整治情况,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会同交通部门对辖区内客运班线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台账。掌握车辆营运线路、班线行驶里程、通行道路等级、班次行驶时间等情况。对通行山区、危险公路的客运班线,建议交通部门对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做出调整,逐步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对行驶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的,建议运输企业按班次在沿途设置固定的停靠休息站点。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强化运输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会同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以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和驾驶人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会同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从业人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6月底以前要对客运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将宣传教育情况记录建档。

  会同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时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等措施。

  建立有奖举报客运交通违法行为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道,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六、严格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超载运输、驾驶人疲劳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追究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运输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对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责任进行倒查。对工作没有部署、没有督促检查,工作措施不到位、勤务制度不落实,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并提出整改建议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和预警,提高交通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各地公安机关每月要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提出预防工作对策,实施科学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要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地市级公安机关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进行逐案剖析,认真分析事故成因,找准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建立交通安全预警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公安部进一步规范驾驶警车执行警务及执勤用语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

  公通字[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警车管理规定》,针对警车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察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个别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中,随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干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别是有的民警在喊话时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树立公安机关执法为民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警车的管理与使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民警指挥手势通行,服从执勤交通民警的管理。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或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不得鸣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二、严格使用规范用语。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依法、规范、文明执行警务活动。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需要喊话时,应使用规范用语(见附件),做到态度和蔼,用语准确、简练,吐字清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补充、完善规范用语。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规范警车管理工作和实行规范用语的举措,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警车执行警务活动的支持和配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督察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建立和完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警车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对民警使用规范用语情况的现场督察,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处置,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拒不整改的民警,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规范用语

  公安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规范用语

  一、 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让行。

  二、请“XXXX”号车让行。

  三、请“XXXX”号车停车让行。

  四、请靠右让行。

  五、请“XXXX”号车靠右让行。

  六、行人不要横穿道路。

  七、车队即将通过(车队通过),请靠右让行。

  八、车队即将通过(车队通过),请不要穿插车队。

  九、车队即将通过(车队通过),请车辆、行人注意避让。

  十、“XXXX”号车,请靠右停车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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