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出台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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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8: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 杜宇) 记者日前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出台《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申报国家重点公园应具备的条件是: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5项标准中的一项: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已经占用国家重点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办法》还规定,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