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审被判处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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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1:52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以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到有关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共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还有共计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