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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应听取社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1:53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自5月1日起,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消费者多付款 违法经营者应退还

  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定价应依法听取社会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5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穴成本?雪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规则指出,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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