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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铁原副局长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2:20 北京晨报

  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新华社电(记者 张先国 皮曙初)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8日,刘志祥指使冯立海、“长毛”(姓名不详,在逃)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窜至欲向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的高铁柱住处,对高进行殴打,致使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在此期间,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等的巨额款物,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同时还有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元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据此,根据刘志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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