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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楼必须建“地下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3:33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郑春平实习生王瑞)南京主城新建住宅楼必须建“地下室”。从5月1日起,南京市人防办、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正式实施。据此,居民小区“地下室”服务半径不超200米。

  按照规定,主城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人防工程,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按规定进行核定。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所建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若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该项目所需的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和必要的人防专业队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建设单位可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人员掩蔽人防工程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掩蔽使用面积1平方米,折算成建筑面积人均1.3平方米标准计算;居住人口按以下标准确定:建筑物容积率≥1.0时,按3.0人/户计算;建筑物容积率<1.0时,按3.5人/户计算;经济适用房按2.5人/户计算。

  如果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部分路段可减半缴费。以新模范马路、虎踞路、龙蟠路和应天大街围成的城市中心区,现已建人防工程数量较大,基本满足战时人口掩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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