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举报雇凶伤人致死 铁路巨贪刘志祥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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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7:35 扬子晚报 | |||||||||
昨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以外出学习、考察、办事、旅游、需要用钱、“感谢”有关方面等名义,采取无条和白条领款等手段,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在此期间,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此外,刘志祥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