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火车站原站长 刘志祥一审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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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8:22 汉网 | |||||||||
据新华社电(记者张先国皮曙初)昨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在刘志祥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在此期间,刘志祥还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 另外,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款物等外,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贪污、受贿的罪行特别严重,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