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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武铁副局长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8:48 金羊网-新快报

  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新华社电昨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指使殴打受害人致死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以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已判刑)去“修理”高铁柱。在刘志祥的多次催促下,彭支红邀约并指使冯立海(已判刑)殴打高铁柱。2002年12月8日,冯立海邀约“长毛”(姓名不详,在逃)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窜至高铁柱住处,对高进行殴打,冯持匕首朝高的右大腿等处连刺数刀,致使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巧立名目侵吞公款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计1227万元、58万美元和13.5万欧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

  法院同时还查明,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款物等外,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一审被判死缓

  根据刘志祥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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