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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今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8:58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4月30日讯(记者刘建任金梅)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已经出台,新标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将按照新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5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所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新标准赔偿依据是: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元,比2004年高出1307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比2004年高出783.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比2004年高出1850.57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比2004年高出346.53元。标准还对农、林、牧、渔业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细分。 青岛和安律师事务所周鹏律师介绍,新标准将赔偿依据更加细化,参照的收入、支出标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城镇居民和农民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得到的赔偿都将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给予不同程度赔偿。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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