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三千余万还雇凶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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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4月30日电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以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关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000余万元。刘志祥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 此外,刘志祥还有共计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