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应听社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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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4月30日电自5月1日起,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消费者多付价款 违法经营者应退还
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开始施行。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定价 应听取社会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重大革命和 历史题材电视剧仍要审批 5月1日起,实行了5年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取消,取而代之的将是“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外汇局不再核销管理 根据通知,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