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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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09 无锡日报 | |||||||||
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犤2005犦8号)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06年4月起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1、开具范围:市区范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锡山、惠山两区)。 2、开具年度: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度,并且在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已明细申报的税款。 3、开具前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代扣代缴单位已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其明细申报的数据完整、准确。 三、完税证明的送达方式完税证明委托邮政部门集中开具并邮寄送达。具体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收信人,以代扣代缴单位地址为收信地址,以专用信函将完税证明投递到纳税人的代扣代缴单位,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转交给纳税人。 四、注意事项1、信函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除收信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扣代缴单位在接到邮政部门投递的信函时,负有及时转交纳税人的义务。 2、为了确保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时、准确投递到纳税人,请已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明细申报数据(包括本单位邮政编码、地址)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如发现有错误需重新调整的,请及时与本单位所属主管地税分局进行联系,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明细申报数据的更正。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4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