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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才是第一位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15 东方网-文汇报

  一段长城,两个地界。两个管理处各自为营,为了争夺其中“影响客流”的千米长城的管辖权,竟然升级到互殴。(《新京报》4月28日报道)

  长城,是一块招揽游客的“金字招牌”。两个管理处在“谁开发,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诱惑下,各执国家文物局的修缮批文,要对其中一段进行修缮。利益在前,双方当然互不相让,最后只能在协调商定管理权裁定之前,双方都不动工,结果是眼睁睁地放任长
城不断损毁。

  有政策支持、按批文办事,双方都振振有词,但他们却全然忘记了,在政策、批文之上,还有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两边各自开发的长城,虽然各有先后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他们同样都得依照《文物保护法》,把保护、抢救放在首要位置。

  这两个管理处之间“争执的潜台词,是经济利益的冲突”。事实上,不止是这两个管理处,当纷至沓来的游客源源不断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收入时,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大力发展旅游,却忘却了他们最初最根本的使命——保护文物。旅游,只是文物保护单位发挥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宣传教育功能的一种体现,而其收入则是用来对文物进行更好的保护和研究。

  和文物保护单位有着同样被“误读”命运的,是风景名胜区。在许多人看来,风景名胜区就是“好玩”的地方,供游客参观游乐的地方。而各个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也是只顾着吸引游客,增加经济收入,却忽略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又是一个“五一黄金周”,又是一个大赚游客钞票的机会。笔者不禁要呼吁:当游客大批涌来时,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切记——保护,才是第一位。杨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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