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铁原副局长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4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巨额公款。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刘志祥有共计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同时认定,刘志祥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由于被告人贪污、受贿的罪行特别严重,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