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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新法规昨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04:0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随着五一长假的到来,又有9部国家级法规开始实施,内容涉及交通出行、通讯、房地产、卫生防疫等诸多方面,有关专家称,这批法规最大的特色是减轻老百姓的生活压力,重点强调了政府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常见现象:当你走到街头巷尾,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店铺打出“清仓大甩卖”、“亏本经营”、“转向经营最后×天甩卖”、“跳楼价”等各种营销宣传口号。令人惊讶的是,很多类似活动竟没有期限,“最后×天”的招牌也是一挂一月甚至更长。这样的虚假甩卖经常让老百姓真假难辨。

  法规规定:修改后于5月1日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常见现象:关于水、电、气涨价问题,以前每涨一次都搞了听证会,但每次听证会后,水电气的价格还是不受影响地上涨。于是,很多市民反映“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并对行使听证权渐渐失去信心。

  法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七条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三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其他内容

  经营者退还违法所得

  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电视剧题材审批制取消

  5月1日起,实行了5年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取消,取而代之的将是“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

  购外汇每人一年2万美元

  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境内居民个人每年可以购兑的外汇调整为2万美元。

  免费提供抗血吸虫药物

  5月1日起正式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吸血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免减。

  综合新华社、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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