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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台意见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就医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10:4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就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作出规定。

  我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西路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我市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西路军老战士的医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有关政策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将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30%;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800元的,超额部分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80%给予救助,农村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城市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记者 王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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