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活人之名”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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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00:00 东南早报 | |||||||||
触电身亡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2005年8月30日晚上,重庆来厦务工人员“大永”(20多岁)在集美新阳桥附近海面因为触电而死亡。随后,大永的家属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原来,他们隐瞒了“大永”的真实姓名。
“大永”(化名)来自重庆市秀山县,这几年一直在集美区杏林一带务工,2005年8月30日晚上10时左右,他开着一艘小渔船和几位老乡一起出海,准备去新阳桥下的一个渔排上睡觉,当船开到新阳桥附近时,“大永”碰到了一根距海面仅有半米多高的电线,不幸触电死亡。 大永的家属将四位相关人上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去大永家所在地的派出所调查户籍证明时发现,大永一家的户籍证明中竟没有“大永”的名字,大永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什么呢?经过一番调查,原来,死去的大永真实名字并不叫“大永”,他的真名叫“晓彪”(化名)。“晓彪”要出来打工的时候,因当时未年满十六周岁,没有身份证,就借他堂哥的名义去做了身份证,“大永”其实是他堂哥的名字。 据此,集美法院认为,“晓彪”的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未举证证明他们与“晓彪”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驳回了“晓彪”家属的起诉。 接到法院裁定后,“晓彪”的家属表示,将回重庆老家收集证据后再次起诉。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晓彪”的家属没能够把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而且还一直隐瞒法院,才出现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的结果,虽然他们还可以通过原籍公安机关的证明在诉讼时效再次提起诉讼,但这样不仅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也给案件审理造成不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