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进城入学政府应提供平等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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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02:02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2日电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当地政府应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就达640多万人,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增长。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因此,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