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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遇车祸该不该赔误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02:02 重庆晨报

  本报热线966966报道(记者 肖玉 实习生谭松)“每一位市民的意见和建议,都将作为‘事故审理指导意见’修改稿正式出台的重要参考。”昨天,市高院领导拿着本报收集的数百名市民提出的意见如此表示。

  4月26日,市高院授权本报独家全文刊发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并与本报联手征集民意,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至昨日,已有数百市民对《意见稿》提出了意见。

  市民首提“误学费”

  “工人遇车祸,可以索赔误工费,学生因车祸住院2个月,耽误了学习,可不可以主张‘误学费’?”有市民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市高院民一庭黄灿波副庭长也叹服,“误学费”是市民创造的新名词,连法院调研中也没有考虑过,但这的确是个法律问题。黄灿波表示,据其所知,我国法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中,都没有引入“误学费”这个概念,国外也没有看到先例。

  黄灿波认为,学生因车祸住院,耽误学习时间较长,可能会对今后的学习有影响,这的确是损失。但如何计算损失赔偿,却无法操作。

  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将此作为赔偿的考虑因素,适当增加赔偿数额。但“误学费”这个概念,不会写入正式的《意见稿》中。

  业主要为车祸担责

  因路面施工导致的交通事故,《意见稿》第16条到18条规定了施工方可能担责的情形。有施工单位提出:“业主不出钱购买安全设施,我们怎么办?业主方也应拉进来,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安全设施该哪一方买,要看双方的有关约定。业主有过错的,就应该成为被告而承担责任。所以,调研组将对此再作调研后,修改《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交警调解有约束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作为法律上的一般证据,那在此基础上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又算什么?很多市民不理解第39条的规定。

  法官解释说,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什么样的效力,以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意见稿》的第39条就规定了这样的协议有约束力。这样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一方反悔,就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协议就有了约束力。

  市民快来提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30日。欢迎广大市民拨打本报966966热线电话,提出你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民也可以登录“重庆法院网”(www.cqcourt.gov.cn)、发电子邮件(webmaster@cqcourt.gov.cn)、写信(市高院民一庭调研组,邮编408347)、传真(67673076)的形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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