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力新区征地补偿违章建筑依法不给予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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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4日01:09 哈尔滨日报 | |||||||||
哈报网讯(记者 张磊)昨天,针对群力新区违章建筑泛滥的状况,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陈川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陈律师告诉记者,以上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一个补偿原则。对农村土地的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该法第47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中包括房产补偿,未依法取得土地及房屋权属凭证的房产,也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按有效房产补偿。 陈川提醒被征用土地的村民,现在政府已发出公告,要求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到指定部门去申报权利,村民要及时把相关的权属凭证拿到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申报。政府是按程序依法办事,村民要想实现补偿权益,也得按程序办理。 --稿件来自《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