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烟花爆竹有望禁改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4日01:2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侯希辰 本报讯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福州宣布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但每逢节日,在市区仍能听到声声爆竹。烟花爆竹能否由“禁放”改为“限放”,一直是市民关心的话题。昨天,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部分市区将有可能从“禁”改“限”。《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
据了解,在今年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将福州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改为“限放”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此列入2006年福州市地方立法计划。近期,福州市起草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时间为2006年5月1日至5月15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fzfzb@sina.com。 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等地点仍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坊七巷、朱紫坊保护范围及木屋毗邻区将禁止燃放烟花。在规定禁止燃放地点具体范围,将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福州三环路以内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将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这些地区在农历腊月廿四(“祭灶”)、腊月廿九(“小年”)的15时至21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农历正月初三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对烟花爆竹的运输、贩卖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福州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