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立法后得不到群众拥护将修改或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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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02:20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为加强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我省将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或废止。 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施行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省实施机关要在满一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初次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有重点地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时过境迁、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新的上位法出台后原规定与其相悖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