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群众不拥护要修改或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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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05:56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石家庄5月4日电(记者 马继前)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为加强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河北省将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对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实施机关要在满一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初次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有重点地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时过境迁、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新的上位法出台后原规定与其相悖的,要进行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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