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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试行企业股权激励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08:5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柳悦通讯员陈春江)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作为首批试点企业,现已开始了股权激励试点并进展顺利。其中,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同意从近3年高科技成果所创净资产增值额中拿出400万元,对成果产业化和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8名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奖励。

  据了解,按照《办法》规定,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产业化项目投资共同设立公司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估作价。试点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该《办法》适用于本市承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市发改委介绍,实施该《办法》试点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申请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承担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具有较高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犯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股权激励的对象、主体和方式是: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企业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主要领域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对象的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根据经营管理者(已实施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人员除外)和科技人员效绩考核结果确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双方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等。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实施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的35%(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被激励人员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股权,可通过下列方式受让取得:1、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经出资方或股东同意,可采取在国有股份中单独受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按照国有及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执行。2、非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增资扩股、其他股东同比例缩股方式。

  该《办法》鼓励试点企业主要技术拥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执股经营。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受让人员可按不低于实施股权激励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的70%购买股权,但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每股人民币1元。购买股权,原则上应全额以现金购买,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实施企业可按照规定的净资产增值额,折合相应的股权,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还可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所创新增税后利润可折股部分,用于奖励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并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据悉,持股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其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股权收益完税后继续投资本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所得收入照章纳税。持股人员按其所持股权享受分红和表决权,承担股东的各项义务。从持股之日起3年内,持股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权,其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在其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限制期满可依法转让。下一步,本市将加大股权激励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逐步在全市国有控股(及参股)高新技术企业中推广。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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