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扣押冻结款物灭失要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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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1:31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对扣押、冻结款物期间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错误扣押、冻结或者致使扣押、冻结的款物灭失、严重毁损或者错误处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规定明确要求,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