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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款物受损要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7:3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冻结公

  私财产,不得贪污、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故意损毁、丢弃
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款物应当返还的,不得故意拖延。检察机关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错误扣押、冻结或者致使扣押、冻结的款物灭失、严重毁损或者错误处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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