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扣押冻结款物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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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8:4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据新华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扣押、冻结款物期间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错误扣押、冻结或者致使扣押、冻结的款物灭失、严重毁损或者错误处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