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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10:4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近年来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各种国定、省定工资性津贴补贴全额纳入了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列
入了财政预算,实行单独统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实报实销。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省委书记赵乐际同志作出批示,要求省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经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编办、老干部局等八部门针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关于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归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及破产、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干部移交给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服务,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管理服务单位统一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管理服务的企业离休干部人数,适当调整其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以保证接收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意见》还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时,企业离休干部亦同时间、同条件、同标准增加离休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执行,抚恤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增发。由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单位报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意见》指出,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把企业离休干部党员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坚持情况通报和走访慰问、组织阅读文件、参观考察、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等阵地,组织企业离休干部开展好活动和学习。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统筹费的筹集和支付工作;财政部门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编制部门对接收企业离休干部数量多、管理服务任务重的地区需调整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的,要及时进行研究;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人事、经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作者:李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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