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不得拒收流浪病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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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0:00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福州电(记者 沈汝发)流浪病人的救治一直是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一大难题。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将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属地救治。凡发现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
实施意见要求,如果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遇到流浪乞讨病人,则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再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稿件来自《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