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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须有药师在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2: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余卫强)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有关部门对全市336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180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在营业时间内应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保定点药店须有1名药师在岗

  据悉,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能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提供24小时服务;营业时间内有1名以上药师在岗等条件。提交申请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报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

  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有处方外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参保人员用药处方保存两年以上

  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应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可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和药品时,应当征求参保患者的意见,并如实出具注明自费项目的收费凭证;不得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得擅自给参保病人做未经批准的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抢救可先做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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