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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杂志社侵权养猪大王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2:25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徐勤)我市一杂志《畜牧市场》因在一篇报道中,将上世纪八十年代闻名全国的四川“养猪大王”刘定国比喻成草,而吃了官司。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杂志社的报道未侵权。

  据了解,给杂志社带来麻烦的报道是2004年9月在该杂志第21期刊发的,一篇名为“一棵是草,一棵是树——刘定国与‘希望’刘氏兄弟之比较”的文章。该报道展示了刘定国
与刘氏兄弟各自的发展史,并作出对比。刘定国认为,杂志社的这篇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于是,他将杂志社告上了四川省安县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杂志社将刘定国比喻为草,将刘氏兄弟比喻为树,是对刘定国人格的侮辱,遂判决杂志社道歉,且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

  宣判后,杂志社不服,上诉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杂志社对刘定国的报道基本属实,并没有毁坏刘定国的名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杂志社不构成任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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