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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期间免缴基本养老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2:5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杨贻兰

  本报讯 职工失业期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是否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昨日,省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具体事例,解答以上问题。

  案例一:李小姐,2000年进入福州某贸易公司工作并在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2004年,李小姐辞职。从2004到2005年期间,李小姐处于失业状态,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2005年李小姐又参加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问失业期间中断的缴费要不要补缴?

  答:根据有关规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因此,李小姐不必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后,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案例二:陈先生去年从宁德来榕,在一合资企业从事车床工作,该企业没有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陈先生户口在宁德农村,属于农村户口。问:他能不能参加养老保险?

  答:根据有关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在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享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陈先生符合上述规定,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有义务为陈先生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为工资总额的18%,个人缴纳8%。

  本报已特别开辟“养老保险新政”解读专栏,定期为读者解疑释惑。热线电话: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养老保险科:87545466;本报热线:8709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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