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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规定 个体户可到工商所注册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2:51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进行调整,个体经营者可在当地基层工商所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意见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向上一级工商局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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