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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者、高校毕业生干个体可享优扶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6: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肖姗) 下岗人员干个体每年可免税8000元。近日,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新3年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发布,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自谋职业可享受最高8000元税费减免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下岗失业人员年度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到8000元的,全免;高于8000元的,免8000元。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月份减免税限额。其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具体办理手续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申请减免税时须准备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高校毕业生创业免交13项收费

  根据新政,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期限从其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新政首次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援助范围之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13项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审核后免交有关收费。

  下岗人员干个体“社保”先缴后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领这笔补贴,新规有了具体办法。

  持证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保费给予补贴。所需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保费缴费单据凭证等。最后,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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