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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 耕地保有量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2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我省出台了《青海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州(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办法》规定,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州长、行署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办法》指出,国土资源厅会同农牧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关指标和各州(地、市)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州(地、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与州(地、市)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

  《办法》规定,省政府对各州(地、市)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州(地、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州(地、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作者:康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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