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人民法院制定办法 解决“执行难”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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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22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暂行办法》,确保法院“执行难”问题得以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当前,法院“执行难”,即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湟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充分调研,制定并实施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案件的立案受理、审理环节、执行程序等各环节规定了案件承办人的义务,从各方面保障原告的权利。同时,《办法》还规定凡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必须在申请人书面提供线索后的3日内查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保障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被流失,防止形成新的执行积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一经查实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防止因可供执行财产流失而造成的新的执行难等情况的发生,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凡是对立案、审判环节中因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案件可供执行财产流失,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或无法执行的,将追究案件承办人及有关庭室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作者:贾忠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