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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起两只气球 落下一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58 温州都市报

  “浙江首例”一审有果,广告公司状告苍南县气象局败诉本报讯苍南两只喜庆气球引发了浙江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因喜庆气球的施放是否存在违法引出纠纷,苍南县金乡广告有限公司把该县气象局告上法庭。日前,苍南法院就这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该县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5月1日、15日,苍南县金乡广告公司分别受客户委托,在“滨海绿州房产开盘
仪式”和“小百花剧团光临东沙村演出”现场施放气球。同年11月16日,苍南县气象局认定其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此决定对该广告公司罚款1万元。该广告公司不服处罚,向苍南县政府申请复议,苍南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原告广告公司认为,苍南县气象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现场施放的气球直径或体积容量,超过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审批的气球大小,而且事实不清,将该县气象局诉至法院。

  苍南县气象局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施放行为违法无疑。被告具有气象行政处罚权,且处罚程序合法。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施放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于地面的气球,施放者要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

  未取得施放资质证而施放气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庭对气球作了当场测量。法院审理认为,该广告公司在炎亭镇东沙村施放的气球直径大于1.8米,因此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是正确的,虽然被告不能证明该广告公司为温州市亚美信房地产营销公司施放气球的尺寸,但这不影响被告对该广告公司在炎亭镇东沙村违法施放气球的处理。因此,该县气象局作出该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以维持。贤群天河 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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