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不愿加班竟遭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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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7:4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记者陈酿朱礼文)对于许多企业员工来说,“五一”长假是难得的休息机会。然而,省城的赵女士(化名)却因长假期间不愿加班而被公司扣除工资。对此劳动部门解释,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 据了解,赵女士所在的公司在“五一”前一天,曾以口头形式通知所有员工“五一”前三天一律不许休息。赵女士因不同意公司给出的每天30元的加班费拒绝加班。于是在和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今年“五一”黄金周,前三天是法定休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