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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年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12件539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3年至2005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12件539人,其中大案297件、要案70人(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发案特点,提出治理对策,以便今后更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贵州省检察院对三年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五个特点:热点部门犯罪易发多发,呈逐年上升趋势;权力、职位“寻租”,公务管理权“商品化”;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方式更加隐蔽;领导干部涉案增多,案中有案、窝案串案突出;“行规”、“潜规则”加剧了商业贿赂的蔓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局长冯爱国,利用其担任局长和该厅法规处处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71万元,被贵阳市检察院送上法庭。今年3月2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冯爱国受贿案,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本报今年3月23日一版曾作报道)。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冯爱国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天柱县某矿业开发公司获得一金矿采矿许可证提供方便,该公司先后送给他29.4万余元。此前,冯爱国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公司董事长周某送的价值12.6万余元轿车一辆。2003年底,冯爱国利用担任矿业权评估机构招标组组长职务之便,为北京某公司收集资料、传递信息,使其顺利中标,该公司总经理先后四次送其现金、存款和

笔记本电脑合计17.1万余元。另外,为贵州水城县唐某行事方便,冯爱国2003年在有关部门为其牵线搭桥,先后收受唐某感谢费7万元;2004年在处理某集团矿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采矿权争议时偏袒一方,并收受感谢费3万元;同年贵州某矿业公司为获得一金矿探矿权,送给他2万元。

  除此案之外,典型案例还有聚敛不义之财5000多万元的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案;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杨明贪污公款1500万余元、行贿390万元案;该省遵义县煤炭管理局原局长赵大武通过给辖区煤矿主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帮助被关停煤矿业主办理恢复生产、煤矿验收等事项,索要收受他人贿赂435万余元案;贵阳市

商业银行原行长李隆中违法发放贷款和受贿案……

  这些大大小小的贪官,尽管犯罪事实不同,涉及的罪名、金额各异,但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他们的犯罪行为都同商业贿赂有关。

  群众反映强烈的七大发案领域

  贵州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犯罪表现形式是索要、收受贿赂和行贿,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从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招投标、发包、工程拨款、预决算、移民安置、拆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犯罪。犯罪嫌疑人多为行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有职权的管理人员,一般行贿受贿双方事先都进行共同预谋,订立攻守同盟,且当事双方利害关系密切,罪证隐蔽性强,不易发案。如贵州交通系列腐败案件,先后查处20多人,均为工程发包、材料采购等环节中发生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涉案金额1亿多元。

  医药购销领域。主要犯罪表现形式是医药“回扣”,形式多种多样,有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免费旅游等,犯罪主体以带“长”字号的人居多,多采取单线联系、开联络会、药品推广会等形式,把医疗单位的相关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案件潜伏期长,作案次数多。如贵州省清镇市人民医院原院长罗毅、药剂科主任顾世群、采购员蔡尔波等人,在该医院采购药品、医疗设备中收受药商贿赂,肥了个人,损了患者,从白衣天使沦为“阶下囚”。

  教育领域。主要犯罪表现形式包括在采购教学设备中收受、索取物品供应商的贿赂;在教材、教学辅助图书订购和资料印刷中,各商家采取给予高额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贿赂学校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基建、房屋维修、校园绿化中向有关人员行贿等。

  土地转让领域、产权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资源开发领域。从发案部位看,审批环节和招投标环节大多采用虚假招投标、恶意串标、规避投标等手段进行,经办环节中各种证件发放及各权限部门也要揩点“油水”;从犯罪人员上看,各部门负责人、各经手参与人、各审批及招投标评审人员都要捞点“外快”。

  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目前,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是根据刑法中“贿赂犯罪”规定进行,由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滞后,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予以有效的打击,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因不被法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利用职务之便”上难以界定而逃脱处罚。

  法律规定给单位逃避惩罚提供了空间。对追究单位行贿犯罪法律规定失之过宽,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20万元,因此许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大量招募临时业务人员,一旦东窗事发,则把责任全部推到业务员身上,单位佯装不知,置身“事”外。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拿“回扣”,但贿赂的内容又不仅仅只有“回扣”,“其他利益”究竟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未规定。

  对行贿案件查处力度不够。三年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行贿犯罪案件111件116人,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1.5%,但实际操作中对行贿人的查处往往从宽、从轻,达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为此,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时,必须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用足现有的刑罚手段,加大制裁力度;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而经济制裁不足,立法机关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此类犯罪的经济制裁规定,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其违法成本,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办案中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合力;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宣传,建议制定专门《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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