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被害人扣押冻结 款物无人认领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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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0:1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应当返还案件中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规定》还要求,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