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这种规定不合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2:42 新闻晚报 | |||||||||
□记者 沙情奕 晚报讯 昨日,黄浦区消保委披露了某餐饮公司对过期消费卡收取违约金的违法行为,并提醒消费者面对经营者的不合理店规要说“不”。 日前,黄浦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购置的就餐卡因没有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完卡内金额,当消费者近日再次使用时,被告知“卡已经不能用,卡内金额已作废”。消费者立即与发行该卡的企业取得联系,公司拿出了一张对此类消费卡的“过期处理办法
该公司售后服务人员表示:该客户所持消费卡已过期1年以上,按照公司的“过期处理办法”规定:过期卡在1年以上的,一概不予退换。在与消费者沟通后,已经做了特殊处理,扣除卡内金额的20%。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称该款属于“违约金”,并且提出,该“过期处理办法”在售卡柜台的醒目位置贴出;如果消费者来电咨询,接待人员也会告知消费者过期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记者在采访黄浦区消保委时了解到,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卡过期,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新卡制作费或者工本费无可厚非,公司既然已经在消费卡上明确告知消费者需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同时也应明确告知超过使用期限的处理办法。对这种事先未主动说明消费者购买其卡过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在事件发生后再拿出公司所谓的“规定或办法”,缺乏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