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网友同居男子获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4:19 法制晚报 | |||||||||
被以强奸罪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本报在对50位家长的调查问卷中发现多半家长反对孩子上网 13岁的少女小琳给自己起了一个网名——“黑色的诱惑”,她与一个名叫“蓝色海豚”的网友发生了网恋。
因为经不住诱惑,“蓝色海豚”在明知小琳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趁夜色溜进小琳家,与之发生性关系。日 前,海淀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蓝色海豚”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重现 网聊“相识”三天便被网友约见面 出于促进学习的目的,2004年,小琳的父母为刚刚升入中学的女儿买了一台电脑。学会了基本的电脑操作后,小 琳经常背着父母,偷偷地使用OICQ软件进行网络聊天。为了不让网友们看轻自己,只有13岁的小琳给自己起了个热辣的 网名——“黑色的诱惑”,在OICQ个人资料栏里把年龄虚报成16岁。 2005年春节期间,小琳在家上网时,认识了一个名叫“蓝色海豚”的外地男孩。 网上相识后的第三天,“蓝色海豚”主动打电话约小琳见了面。 趁父母熟睡之机留网友家中过夜 2005年2月14日上午,小琳到“蓝色海豚”家玩,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2005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小琳 趁父母已经入睡,悄悄把自家房门打开,将“蓝色海豚”带进了自己的房间,第二天凌晨4点多才让其悄悄离开。 2005年5月21日,“蓝色海豚”被小琳母亲发现。 在派出所里,“蓝色海豚”称自己今年只有17岁,他承认小琳已经告诉了自己其只有13周岁的真实年龄。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蓝色海豚”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 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师观点 应该对未成年人加强性心理教育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小学教师告诉记者,目前,未成年人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年龄逐渐提前,个别孩子十二三岁时性 生理特征就已经表现得较为成熟。加之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侵袭,早恋现象甚至在一些高年级小学生中就开始出现。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对这些通常被称之为“幼童”的孩子们的性心理教育,极易引发各种问题。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 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文/记者付中 调查一 多半家长反对孩子上网 样本:50位子女正在读小学或者初中的家长 1.未满14周岁的孩子是否应该学习使用电脑? A 30% 15位 B 22% 11位 c 48% 24位 A.不应该,担心孩子沉迷其中影响学习 B.不应该,担心网络会让孩子学坏 C.应该,因为操作电脑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技能之一 2.未满14周岁的孩子应该不应该上网? A 64% 32位 B 26% 13位 c 10% 5位 A.不应该,因为网上的东西良莠不齐 B.不应该,孩子过分沉迷网络会影响学习 C.应该,因为网络知识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
调查二 40%被调查者希望发生网恋 样本:50位18岁以下网民 1.从何时开始上网聊天? 14岁以前8位16% 14岁至16岁21位42% 2.是否夸大自己的年龄? 是16位32% 没有34位68% 3.对网恋持什么态度? 排斥18位36% 无所谓12位24% 希望会有20位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