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出天价索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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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4:19 法制晚报 | |||||||||
法院:事故责任已无法认定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判撞人者赔偿1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李奎)李大爷骑自行车时将一名女子撞倒在地,这名女子被送往医院后竟不治身亡,死者家属事后向李 大爷提出超过60万元的索赔。记者日前获悉,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石景山法院判令李大爷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 死者家属17万余元。
2005年9月2日下午2点左右,李大爷骑自行车经过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4号时,将正在马路边上的颜 女士撞倒,后将伤者送到石景山医院并转至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抢救。8天后,颜女士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这起事故经石景山交通支队对成因进行分析,认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 人的过错行为。颜家随后将李大爷告上法院,索赔由于这起事故给一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等60万余元。 庭审中,李大爷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经交管部门认定完全符合安全要求,而且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因 此他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李大爷同时提出这起事故是由于死者当时横穿马路才与其相撞的,故死者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事后他已经向对方支付 了9000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大爷与行人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故损失应由双方分担。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