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 > 正文

巨款“灭失”银行该不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5: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鸿光

  市民赵某以银行在送达贷款存折时手续不严,导致该存折账户上20.99万元被他人提取为由,将贷款银行告上法 院,请求判令赔偿贷款损失、贷款利息和罚息共计22万余元。近日,法院对该请求判决不支持。

  谁提取了钱款?

  2003年9月上旬,赵某与某银行签订投资借款合同,约定由赵某向银行贷款21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 03年9月8日至2004年9月7日。合同约定赵某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在该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而银行在收到赵某的用 款申请书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划入赵某的存款账户。在合同附件中,还约定赵某实际信用卡账号。同月12日,赵某向 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当天,银行将21万元划到赵某约定的账号内。也就在这同一天,怪事发生了,竟然由不知名的“周某” 代赵某从该账号内提取了20万元,9月17日,又有人冒充赵某,从该账号提取9900元,使该账户仅存余款100元。

  存折交付说法各异

  2005年8月底,赵某诉至法院称,合同生效后银行未将贷款的存款账户及密码交给自己,贷款合同也是在半年之 后才收到,而指定账户存折则是在2004年春节后,由他人从门缝中塞进自己的家中,这时自己才发现申请21万元贷款已 被人取走,仅留在账户中100元。赵某认为领取20万元的取款凭条上签名“周某”,领取9900元的取款凭条上签名为 “赵某”,均不是本人所写。声称自己从未开立账户,银行也未将存折和密码交自己,银行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赔偿 义务。

  法庭上,银行辩称与赵某签约后,在同月8日就为赵某开立银行账户并交付于他。银行的这种行为并不违约,即使账 户是银行代开的也并不违反规定。强调现存折在赵某处,且已偿还了贷款及利息、罚息,说明他是知晓贷款事实的,实际上也 作了偿还。

  诉请缺乏说服力

  法院查得,在2004年9月15日,赵某归还贷款2万元,包括本金8857元,利息11049.74元,罚息 92.84元。2004年9月24日,赵某又归还贷款20.1万余元(含罚息380.16元)。法院还查得,在200 4年9月中旬,赵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15万元,期限为60个月,自2004年9月24日至2009年 9月23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存款账户收到银行贷款金额,即视为收到了银行贷款。从赵某与银行 签订的合同附件看,证明赵某是知道自己存款账号的,现赵某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罚息,说明赵某已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 还款义务。涉及赵某诉称是用新的借款偿还旧的借款,来证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属于自愿偿还欠款。法院认为,2004年 9月15日,赵某与该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为15万元,少于原先借款合同的款项21万元,也证明赵某至少用部分自有钱 款偿还了借款,考虑到赵某持有存折,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及时收到存折,法院遂判决对赵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