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特殊情形可再生一个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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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3:03 重庆晨报 | |||||||||
市政府公布“我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政策,被拐女在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可再生育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实习生赵可欣)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我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政策,符合五种特殊情况的夫妇可以再生个孩子。
这五种特殊情况如下: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新组成家庭中只抚养的一个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是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三是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健康女孩的;3.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是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是依法生育的子女在十八周岁前死亡的可不计入夫妻生育子女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