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立法管理摄像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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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3:03 重庆晨报 | |||||||||
根据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调用监控资料须保护公民隐私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实习生赵可欣)我市拟立法规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隐私。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重庆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公安等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违者,责任单位将被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将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公安等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中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同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