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苏将实施失业保险新政 民工享受城镇职工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6:5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昨天正式下发通知,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扩大到社会保险补贴等5个方面;从7月1日起,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参保农民工,失业后将与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介绍,以往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再就业援助
。新政实施后,作为国家今年确定的扩大支付范围的七个试点省市之一,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将扩大到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享受的对象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除了扩大支付范围,我省将从今年7月1日起,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民工,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参保的农民工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由农民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者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我省将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和条件,建立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培训紧密结合的制度。把是否按参加培训、主动寻找工作、接受推荐的合适岗位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对那些实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他应享受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可与下次失业时一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于英杰)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